北京大学医学部技术转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管理及应用北京大学医学部的科技成果,并鼓励科技人员科技创新及提升研究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学部的职务科技成果转让。医学部在职教职工、离职未满一年的原教职工、进修人员及学生在校期间,执行国家或学校任务,或利用学校技术、物质条件所取得的科技成果是职务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属于北京大学,职务科技成果的发明人不得私自转让。与其他单位合作取得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按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确认。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技术转让包括科技成果专利申请权、专利权、技术秘密等各类科技成果的转让和实施许可。
第四条 技术转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
第五条 鼓励将具有产业利用价值的各种科技成果,以技术转让、实施许可等方式对外转让,优先选择具有继续研发及产业化能力的企业。
第六条 技术转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应在公平原则下,就技术转让或许可的用途、范围、许可地区、许可期限、再许可、再让与或其他事项等明确约定。
第七条 技术转让在医学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产业管理办公室代表医学部统筹管理,并签订相应的技术合同。
第二章 技术转让定价
第八条 技术转让主要通过包括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和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第九条 科技成果所有权转让价格应当在委托评估定价基础上确定。
第三章 技术转让程序
第十条 科技成果负责人提起技术转让意向,形成初步的技术转让方案,由负责人所在院系审核后,报产业管理办公室。
第十一条 产业管理办公室通过与科技成果负责人沟通,了解科技成果和受让企业情况,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对科技成果的商业化进行评估,确定技术转让的方式。
第十二条 技术转让方案应当在产业管理办公室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
第十三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按照转让价格将技术转让方案报请审批;公示有异议的,由产业管理办公室报医学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让价格在400万元以下(含400万元)的技术转让方案由产业管理办公室审批;转让价格在400万元至800万元(含800万元)的技术转让方案由产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医学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转让价格超过800万元的技术转让方案由医学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医学部部务会批准。
第十五条 科技成果负责人应对转让技术的真实、完整性负责,并保证不构成对第三方知识产权的侵犯。必要时,科技成果负责人应与医学部签订风险承诺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权、利。
第四章 技术转让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 技术转让所取得的收入,按下列比例分配:医学部占15%、科技成果发明人所属学院(系、所、中心)占15%;科技成果发明人团队占70%。在进行分配前,需补偿医学部为运营该技术转让产生的成本。
第十七条 科技成果发明人团队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部分,可全部作为团队成员的个人收入,由科技成果负责人与团队成员协商,按照团队成员贡献大小合理分配。
第五章 纠纷及侵权处理
第十八条 医学部在技术转让过程中与第三方发生纠纷的,由科技成果负责人、所在院系和产业管理办公室委托律师处理,医学部负责法律事务的部门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他人对医学部技术成果构成侵权,医学部应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由此而取得转让费或赔偿款,扣除所支出的法律服务及相关费用后,其分配方式适用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十条 因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发生纠纷,如科技成果负责人无过错,产生的赔偿费用,由医学部、科技成果发明人所属学院(系、所、中心)和科技成果发明人团队按收入比例承担。
第二十一条 因科技成果发明人个人过错引起纠纷所发生的赔偿费用,由科技成果发明人个人承担。因科技成果发明人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侵犯他人权利、弄虚作假等,导致医学部被追究责任,造成医学部经济损失的,科技成果人除退还已取得的收益外,还应赔偿医学部的经济损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产业管理办公室(技术转移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