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学校科研人员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积极开展科技创新,促进北京大学医学部科技成果转化,规范医学部科研人员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据《北京大学技术入股管理办法》,结合医学部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是指医学部科研人员在校期间,执行国家或学校工作任务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取得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北京大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人员”是指医学部在职教职工、离职未满一年的原教职工、进修人员及在校学生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入股”是指以北京大学医学部的职务科技成果作为资本出资创办公司或向公司增资扩股的行为。
第四条 技术入股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北京大学医学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北京大学医学部产业管理办公室(简称产业管理办公室)和北京北医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北医控股)代表医学部负责技术入股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技术负责人经相关院系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产业管理办公室提出技术入股的申请,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商业计划书,同时声明技术完成人和合作方是否有关联关系;产业管理办公室根据情况也可直接组织以技术入股的形式实施成果转化。
第七条 产业管理办公室对技术入股的相关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评估。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完整性,技术入股的必要性、合理性,合作方的投资规模、信誉及产业化能力。对同意实施技术入股的,产业管理办公室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八条 科技成果作价在400万元(含)以下的,由产业管理办公室审批;作价在400万至800万元(含)的,由产业管理办公室审核后报领导小组批准;作价在800万元以上的,由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医学部部务会批准。
第九条 科技成果处置和技术入股方案审批通过后,由产业管理办公室在产业管理办公室网站公示成果和交易信息,公示期15日。
第十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产业管理办公室依据科技成果处置和技术入股方案,与投资合作方签署技术入股的相关协议,并审核公司章程等,依据规定进行报批或备案,协助办理所入股公司设立、登记注册、进行相关知识产权变更等事项;公示有异议的,由产业管理办公室报领导小组处理。
第十一条 通过技术入股设立的公司,不得在公司冠名中使用“北大”“北京大学”“Peking University”“PKU”“北京大学医学部”“Peking University Health Science Center”“北医”“北医大”“北大医学”等具有显示北京大学/北京大学医学部元素的字样或北京大学已注册的商标。
第十二条 技术负责人或技术完成人员中包含医学部领导的,由医学部干部人事小组会、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部务会审批;包含中层领导人员的,经党委组织部审核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三章 股权分配
第十三条 医学部对通过技术入股获取的股权,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对技术完成人员实施股权奖励,具体股权分配及股权奖励方式为:
医学部技术入股获取的股权,其中30%的股权由北医控股代表学校统一持有,70%的股权用于奖励该技术的完成人员。在进行分配前,需补偿医学部因该技术的评估、运营等产生的成本。
第十四条 北医控股代表学校统一持有的技术股权收益中,医学部根据技术产出学院的贡献对其进行奖励。
第十五条 奖励给技术完成人员的股权按照各技术完成人的贡献在技术完成人员之间进行具体分配。技术完成人员按技术入股申请时提交的分配方案均签字同意后,经相关院系盖章确认,再实施奖励股权的分配。
第十六条 奖励给技术完成人员的股权,可由技术负责人代持,也可由技术完成人员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或以技术完成人员认可的其他方式持有。
第十七条 奖励股权由技术负责人代持的,应签署相关的代持书面协议,明确相关技术完成人员的具体股权分配及收益分配方式,所有技术完成人员签字确认后,留北医控股备案。
第十八条 医学部正职或医学部所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正职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依照本办法获得现金奖励,现金奖励数额,视科技成果作价金额而定,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医学部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其他中层领导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可获得现金奖励或股权激励,但获得股权激励的领导人员不得利用职权为所持股权的企业谋取利益。
上述奖励相关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年度述职报告(工作总结)中和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上予以说明。
第四章 股权管理
第十九条 北医控股通过派出股东代表或委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行使出资人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
第二十条 北医控股依据学校相关制度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管理。
第五章 股权退出
第二十一条 北医控股可根据持股企业运行状况及外部环境选择合适的时机及方式实施股权退出,包括股权协议转让、挂牌交易、企业清算等方式。
第二十二条 实施股权退出,应当以审计结果或评估报告结果作为定价依据。北医控股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六章 科研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对提交的可行性报告或商业计划书中的技术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负责。在技术入股到公司后,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协议要求,按时向公司移交相关技术资料、文档,并提供协议要求的技术指导、咨询、培训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未经医学部批准,科研人员擅自以职务技术作价入股的,医学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医学部的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科研人员提供虚假技术或在技术入股后不按协议履行,导致学校及医学部声誉、经济受损的,科研人员要承担相应责任,医学部将视情况在校内进行通报,或对主要责任人进行处分。
第二十六条 科研人员获取股权或股权收益后,应按照法律法规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七条 对科技成果处置、技术入股方案公示有异议的,由北医控股会同技术负责人处理,并报领导小组决定。
第二十八条 对股权奖励分配方案有争议的,由所在学院牵头协商处理;涉及到两个以上学院的,由产业管理办公室、北医控股会同相关院系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领导小组决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各临床医院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产业管理办公室/技术转移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