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医院、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国家国防科工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国知发运字〔2024〕3号](以下简称“方案”,见附件1),建立完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知识产权的声明制度,支撑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含国防专利)的质量监测、绩效分析和科学管理,现按照《方案》和《北京大学关于落实<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医学部情况,制定如下工作安排。
一、声明内容
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科研项目专利申请时,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其中,财政资助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或个人在财政产出国防专利申请时,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对该国防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国防和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产出专利,需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声明信息仅作为政府管理的内部信息,暂不对外
公开。
二、项目范围
率先在中央财政投入的部分科研项目中实施,范围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含科技创新 2030—重大项目、重大专项接续项目、面向 2035 的重大项目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等国家科研项目,以及国防和军队建设科研项目。后续视制度运行情况,研究逐步将项目范围扩大至其他中央部门科研项目及地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需要声明的财政资助科研项目范围发生调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声明业务
(一)声明业务办理权限
为避免多主体操作导致系统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目前仅允许首个递交该专利申请的主体(一般为专利代理机构)办理声明业务,其他相关主体(如专利申请人/权利人、发明人、变更后的代理机构等)暂无声明业务办理权限。
(二)声明业务办理流程
1. 新申请专利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医学部专利负责人、发明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在新申请专利时,应主动提供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声明信息(附件2)至所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由专利代理机构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按照要求办理声明业务。国防专利按照相关要求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
2. 已受理尚未授权专利
医学部专利负责人、发明人、经办人等相关人员请主动联系委托递交该专利的首家专利代理机构,并如实提供附件2中的专利声明信息,由该专利代理机构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按照要求办理声明业务。国防专利按照相关要求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
未委托代理机构,自行递交申请的专利发明人以及其他特殊情况,请联系产业管理办公室/技术转移办公室、科研处处理。
专利申请已受理尚未授权,需在 2024年 6 月 30 日前集中补充提交声明。
3. 已授权专利
可自愿声明。
四、 管理要求
1.相关二级单位分管科研工作领导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按照《方案》中“未进行声明的财政科研项目专利不得作为项目结项验收的成果”等工作要求,督促本单位相关项目负责人、专利发明人及科研秘书等相关人员按时完成声明业务。
2.每个财政科研项目专利只能声明一项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信息,涉及多个财政资助科研项目的,仅声明其主要资金来源的项目信息。
3.专利涉及多个申请人/权利人的请协商一致后由其中一方代表全体申请人/权利人进行声明。共同申请专利如已由共同申请人/权利人做出声明的,请专利负责人留存该专利相关声明的证据材料。
4.国防和军队建设涉密科研项目产出专利,请通过国防专利代理机构在国防知识产权业务系统中声明。
五、其他事项
附属医院相关专利声明业务,以附属医院通知为准。
产业办/技术转移办 科研处
2024年3月5日
附件1:《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
附件2:财政资助科研项目专利声明信息采集表
附件3: 专利声明流程图